近段时间,有众多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委托加工的产品标签如何标注”“换发生产许可证提交的检测报告有何要求”“生产许可证延续如何进行电子申报”等多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都给予了答复。小编特选了几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发布,供各位参考。
问:我公司承接委托方的危险化学品加工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持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由于是委托加工业务,有关标识标签的使用委托方要求直接贴他们的标签,从以下规定条款中,无法明确判断,求助是否可以直接贴委托方的产品标签(根据GB-15258-2009《化学品标签编写规定》制定)?
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四)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按此理解,应该贴委托方标签。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按此理解是可以只选择委托方标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按此理解如果是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是需要标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标签吗?
这个规定第三点和第二点是否有矛盾?应该如何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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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的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追问:我公司虽然是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但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是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两个许可证,请问是否还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那么委托加工时的标签是否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只使用委托方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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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则不需要执行生产许可证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问:太阳镜体验产品标签已经标注了工业生产许可证号,请问还需要QS标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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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太阳镜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问:如果生产许可证今年到期换证,提交延续申请材料时,能否用去年的产品检验报告?还是要求必须是今年的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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