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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即将修改

来源:中国认可 关键字: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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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通知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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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13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1),对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见附件2)。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2号发布,根据2003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修订)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公布)

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发布)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改)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