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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这些情形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来源:质量与认证 关键字: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失信企业 时间:2021-02-19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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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8章24条。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列入情形: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2月10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 管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三章 列入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二)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的;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

(三)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疫苗)的。

(四)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