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行业资讯

【权威解读】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

来源:人民司法 关键字: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 时间:2021-05-12

关于生产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赔偿责任问题

《解释》第11条就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漏标基本信息或者标示基本信息不清晰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了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问题,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争议较大的问题。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限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

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缺乏哪些基本标示内容会影响食品安全,只要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缺乏这些标示信息,生产经营者就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国家标准规定,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这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漏标生产者信息即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成分信息即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信息即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中,漏标生产者信息即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主要是指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作坊”食品。本条解释着力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实践中,“黑作坊”地难找、人易跑,具有隐蔽性。由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漏标了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消费者购买此类食品权利受到损害的,往往不知道找谁承担责任。本条解释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这就打掉了“黑作坊”食品的市场,切断了“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

成分或者配料表属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信息,对于食品安全有实质性影响,对于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是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最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的,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权、健康权。

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解释》第11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5个问题

第一,准确理解本条解释但书部分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所称的除外,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标签通则》)第4.3条关于标示内容豁免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种标示内容豁免的情形:一是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二是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是: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要正确处理本条解释规定与标签瑕疵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作了例外规定,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被起诉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食品生产经营者通常会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问题属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必须同时符合3个要件:一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属于瑕疵;二是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三是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解释》第11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瑕疵。

第三,注意生产者与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适用本条解释时,需要注意经营者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的基本信息应当予以审查。预包装食品标示是否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是否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是明显可察的,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未清晰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能以不知道其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第四,生产经营者不能以食品标签未标明基本信息实质上不影响预包装食品安全进行抗辩。预包装食品标示是否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应当由立法机关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作出判断。人民法院在食品安全纠纷民事诉讼中,需要判断的是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而且,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属于强制标示的信息,也属于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的基本信息,故生产经营未标明上述信息以及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五,要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漏标其他标签信息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本条解释只是对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的漏标基本信息或者基本信息标示不清晰的情况作了规定,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漏标了其他应当标示的信息仍应当